因此中國遺產繼承人只要於繼承開始後,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即可,不同於台灣嚴格要求,須在知悉可以繼承起三個月內須聲明拋棄。 如果你不確定是否超過法律追訴期,或是已經超過表面上的時效,在許多情況下透過專業的法律操作與協商,仍然有機會取回權利。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: 新法例《民法典》將影響資產分配 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?誰有遺產繼承權?|黎嘉廉 您不能只根據任何優惠活動而作出投資決... https://smebrother.com/blogs/news/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-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